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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大学图书馆文献复制办法

 

为规范图书馆各类型文献复制服务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读者使用自助及其他类型设备复制文献时,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的规定,否则责任由读者本人自负。

第二条  学位论文只提供阅览区(室)内复制,读者复制学位论文须向管理员提出申请,管理员根据与论文作者签订的协议确定该论文可复制的页数。

第三条  普通古籍如有复制需要,须经部主任同意,由阅览管理员采用古籍部数码相机拍照复制,拍照内容不得超过每册的三分之一,而且按照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文献复制费用。

第四条  1949年(含1949)以前出版的书刊原则上不予静电复印,如读者需要,经主管馆领导批准后可照相复制,复印此类图书另需按规定加收资料保护费(0.1元/页)。

第五条  馆藏内部书刊资料,如机密文献等,不予复制。

第六条  电子文献复制,按照图书馆《网上文献数据库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和《关于保护文献数据库知识产权的公告》执行。

第七条  校外读者如需复制保存本图书,按图书馆服务校外读者相关规定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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